根据第4691号法律适用于企业的豁免与免税待遇
根据第4691号《技术开发区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在MAKÜBAKA科技园从事研究开发、软件和设计开发活动的创业者/公司,适用下列豁免与免税待遇。
a. 公司和创业者的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免税
管理公司在本法实施范围内取得的收益,以及在园区开展活动的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专门从本园区内软件和研发活动取得的收益,在31/12/2028日前免征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b. 研发人员所得税免税
在园区工作的研发人员与其相关职责有关的工资,在31/12/2028日前免征所得税及各类税费。软件开发和研发人员在研发项目范围内,经技术开发区管理公司许可并经部批准,在技术开发区以外度过的时间对应的工资,也免征所得税。
c. KDV免税
在技术开发区开展活动的创业者,其收益享受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免税期间(至31/12/2028日),其专门在这些园区内生产并以系统管理、数据管理、业务应用、行业、互联网、移动和军事指挥控制应用软件形式提供的交付和服务,免征增值税。
d. 保险费支持
依据第5746号《支持研究与开发活动法》第3条,在第4691号法律范围内,在技术开发区开展活动的企业中任职且工资免征所得税的人员,就其从事上述工作取得的工资计算的保险费雇主承担部分的一半,将由列入土耳其共和国财政和国库部预算的拨款,为每名员工提供5(五)年支持。
e. 支持人员所得税免税
在园区工作的支持人员与其相关职责有关的工资,在31/12/2028日前免征各类税费。免税范围内的支持人员人数不得超过研发人员人数的百分之十。
f. 关税免税
为用于园区内根据法律开展的软件、研发、创新和设计项目相关研究而进口的物品,免征关税及各类基金;在此范围内出具的文件及办理的手续,免征印花税和规费。此项免税范围内进口的物品,是指为用于研发、创新和设计项目相关研究,经总局批准并通过单一窗口系统发送至土耳其共和国贸易部的许可中所列物品。
g. 为教师提供的支持
公共机构和组织以及大学人员中,园区内活动需要其作为研究人员和行政人员提供服务者,经其所在单位许可,可以全职或兼职聘用。兼职任职的教师、讲师、研究助理和专家因提供上述服务取得的收入,不纳入大学周转基金范围。全职聘用的人员由其所在机构准予无薪休假,其编制关系继续保留。其中,适用第5434号《土耳其共和国退休基金法》的人员,其在此期间的退休权益,在遵守第5434号法律第31条规定的前提下予以保留。第2547号《高等教育法》第36条中与本条所载规定相抵触的规定不予适用。
教学科研人员可根据第2547号法律第39条规定的国内外临时派遣原则,经大学董事会许可,在园区内机构开展其工作。以带薪休假方式派遣至园区任职的教师在园区取得的收入,不纳入大学周转基金范围。此外,教学科研人员经大学董事会许可,可为将其研究成果商业化,在这些园区内设立公司、参股已设立公司和/或在这些公司管理层任职。
h. 园区外工作许可
根据第4691号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为创业者/公司在园区内开展的项目范围内,按一定比例提供在园区外工作的便利。为此,在园区内企业工作的研发和设计人员,前提是与其在这些园区内开展的项目直接相关,在项目范围内部分活动必须在园区外开展的情况下,其园区外活动相关工资中,不超过工资总额百分之百且由部长会议分别或共同确定的部分,纳入所得税预扣优惠范围。
i. 技术产品投资许可支持
创业者/公司既可利用现有研发办公室,也可在分配给其的土地上建设可取得一定期限使用权的建筑物,从事软件开发和研发活动。企业为生产其在园区内启动并完成的研发项目所取得的技术产品所需的投资,在管理公司认为适宜且部许可的条件下,可以在园区内进行。作为该项投资对象的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由相关机构和组织在征求部意见后优先发放。与这些投资有关的活动,依照4/1/1961日第213号《税收程序法》规定必须保存的账簿,与投资企业在园区内开展的研发活动分开核算。
j. 聘用外籍人员便利
在园区内,可在第4875号法律、27/2/2003日第4817号《外国人工作许可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框架内,聘用外籍管理人员和合格研发人员。
k. 鼓励外国投资者
外国私法法人可在5/6/2003日第4875号《外国直接投资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框架内参股管理公司。此外,外国投资者可在第4691号、第6170号和第6676号法律范围内,在园区开展研发、软件和设计活动。
l. 基础科学支持
根据第4691号《技术开发区实施条例》第35/A条,聘用至少具有基础科学领域学士学位的研发人员的企业,向每名该等人员支付的月工资中,相当于当年适用最低工资月度总额的部分,将由列入部预算的拨款支付,为期两年。在此范围内向每家技术开发区企业提供的支持,不得超过相关月份该技术开发区企业雇用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如该人数出现小数,则向上取整。
a)该支持同样适用于技术开发区管理公司聘用的基础科学毕业研发人员。
b)为享受该支持,拟聘用人员原则上应在1/7/2017日(含)之后入职,并首次受雇于相关技术开发区企业。
c)技术开发区管理公司有义务就该支持范围内聘用人员的入职和离职情况及相关事项,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部。
d)拟享受该支持的企业应将其申请告知园区管理公司。园区管理公司评估申请是否适宜。园区管理公司将其在此范围内认为适宜的申请通过门户提交部。部对申请进行评估,如认为适宜,则批准该申请。
e)与该支持有关的付款,将由部根据支持范围内人员的保险缴费天数,按月度期间支付。
f)为支付该支持范围内款项,须向部提交报告,证明上述条件已满足且企业已向相关人员支付当期工资。经部认为适宜的金额,将在报告提交日期之后月份的月底前支付至企业申报的银行账户。
g)在该支持范围内编制的报告应包含的最低信息及其他相关事项,由部确定。


